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黔安〔2024〕11号
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推动建立完善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激发培育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主人翁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推动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确保2025年6月底前,全省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全省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二、主要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明确报告内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以下情况: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2.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4.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本《通知》中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二)明晰报告途径。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受理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人员,灵活采用微信小程序、电话、电子邮箱、书信等多种受理方式并在醒目位置向全员公示,简化报告程序、畅通报告渠道,让从业人员清楚“向谁报告、怎样报告”。
(三)认真核查整改。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时间、具体部位或场所、具体情形和排查整改及奖励兑现等情况。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及时与报告人员沟通、商研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密防范事故发生。
(四)落实奖励资金。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及时实施奖励。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奖励;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鼓励“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奖励资金领取情况要由从业人员签字确认。
(六)加强正向激励。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报告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结合实际,对事故隐患报告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强化激励引导。
(七)注重结果运用。注重加强对从业人员报告隐患情况的分析,举一反三研判现场管理、责任落实、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八)强化宣传培训。加强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强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本岗位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
三、具体措施
(一)迅速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建立完善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二)加强内外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同时,要做好内部报告和外部举报的有效衔接。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或处理走过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奖励。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严格考核督导。自2025年起,国务院安委会将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省安委办也将该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内容,对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并扣减相应分值。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发布时间:2024年9月5日14:31:43
文章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官网
文章原标题: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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