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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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惩戒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山东省淄博市自2月1日起正式实施《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对于泉市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根据规定要求,“黑名单”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凡企业有下列6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市级“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拒不赔偿的;危害因素严重超标,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安全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为1年。

规定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采取严格限制措施。

通过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通过向全社会公告和公开曝光,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失“面子”,有效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