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安县应急局对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4日,福建省惠安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电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隐患问题。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对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0日11:43:21
文章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文章原标题:惠安县应急局对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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