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将对安全生产实行“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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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政府安委会研究制定《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该实施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管理的“黑名单”:

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黑名单”;

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和渔业生产企业,依法认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层级确定“黑名单”管理层级;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整改的;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拒不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