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报7家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82项安全隐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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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认真整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部级督导核查查出隐患问题的函。

淮南、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至28日,应急管理部第四督导核查组对你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二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开展督导核查。督导核查组先后对安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进行了现场督导核查,共发现隐患问题82项(其中重大隐患3项、疑似重大隐患1项,具体见附件)。

      请你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部级督导核查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确认,依法依规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推进隐患问题全面、系统、彻底整改,在确保整改期间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查出的所有隐患问题应在2个月以内完成整改。同时,督促企业和化工园区严格按照“一防三提升”工作要求,举一反三制定“一企一策”和“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确保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完成整治提升任务。

      有关执法文书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于2022年2月25日前报送我厅。

附件: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清单

一、安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一)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设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尚未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已变更为罗某保,安全承诺公告牌中主要负责人仍为陈某光。

(三)苯贮罐组与苯乙烯贮罐组防火堤之间的净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部分区域的间距小于7米。

(四)因厂外园区部分道路未修通,厂区固体物料物流运输需穿越生产区、液体物料装卸区,新增安全隐患。

(五)查企业管理制度,未提供“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其相关内容规定。

(六)查2021年10月16日动火安全作业证(编号0000272),为特殊作业动火证,关联“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四项特殊作业,未注明各作业证的编号,不能确定是否同步办理和审批其他作业证。

(七)未按照《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完善灭火和应急预案。

(八)未对柴油消防泵的油料储备量进行核算,水泵房外储油箱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数量不足(8人仅参加结业考试),员工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高。

二、淮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作业区域,新增止回阀安装作业未按动火作业进行管理。(疑似重大隐患)

(二)未见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历史记录,未进行报警记录登记和报警原因分析。

(三)罐区内未设置畅通的应急疏散通道,存在疏散死角。

(四)罐区安全仪表系统长期高频报警,应重新论证罐区自控系统设计方案的可操作性。

(五)卸车区域静电接地利用万向节卸车管或柱接地,未直接接地,且报警器无现场报警功能。

(六)所有贮罐区水封井设置不规范,排水管管径偏小(仅为DN50),存在积水隐患;部分排水阀门井上布置有工艺管线,无法操作排水阀门。

(七)生产车间部分甲乙类工艺管线穿过防火分区防火墙。

(八)甲乙类贮罐区部分弱电线穿管使用塑料管,不符合规范要求。

(九)贮罐区灭火器材(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配置数量及安放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十)贮罐区、甲类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种类不全,设置位置不合理。

(十一)企业人员进入生产区需经过防爆控制室,存在安全隐患。

(十二)应明确微型消防站人员岗位职责,规范微型消防站建设;与周边消防力量签订联防协议并开展演练;加强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十三)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无操作规程说明,且未明确标识泡沫液种类等内容。

(十四)柴油发电机房未按规定设置储油间。

(十五)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数量不足(8人仅参加结业考试),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操作不熟练,未能按照值班应急程序处置火警。

(十六)消火栓、消防用水泵接合器无明显标识,甲类生产车间室内消火栓箱内水带破损,接扣脱落。

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一)回用甲醇罐区有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头现场显示故障,中控室GDS系统中未显示,应加强安全设施检查、维护。

(二)甲醇罐区穿过隔堤的排水沟采用砌单砖封堵,未能有效防止渗漏。

(三)抽查甲醇储罐区冷却水喷淋系统,4301-T-001D罐喷淋水管道有破损;消防水泵房有压力表处于损坏状态。

(四)现场测试员工对消防设施操作不熟练,应加强消防设施操作能力培训。

(五)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评估记录未对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四、安徽**化工有限公司

(一)液氨罐区罩棚防雷系统引下线焊接不符合要求,接地线不明确。

(二)液氨罐区围堰内部分电缆敷设在污水管沟内,不符合电缆敷设要求。

(三)未进行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记录登记和报警原因分析。

(四)氨罐区变更设计未设置氨应急贮罐,液氨罐区无应急倒罐流程。

(五)液氨罐区与生产区液相外管两截止阀之间未设置管道安全阀。

(六)未提供罐区《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SIL)验算报告》。

(七)消防水池未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消防控制中心无显示消防水池水位装置。

(八)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数量不足。

(九)消火栓未设明显的标识,水喷淋系统未定期试验以保障随时投用。

(十)中控室部分操作人员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证。(重大隐患)

五、宣城****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一)安全管理机构未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与绩效管理。

(二)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

(三)未提供罐式集装箱堆场、AHF罐车停车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记录,未明确风险管控措施要求(罐式集装箱堆场、AHF罐车停车场可能存放装有AHF的罐式集装箱或AHF罐车,但在相关文件中未列入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措施)。

(四)AHF检验槽(一级重大危险源)进出口未设置DCS系统自动控制阀,仅在出口设置了SIS切断阀,AHF检验槽进出料必须现场操作,AHF的生产(氟化工艺)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

(五)AHF成品罐区尾气吸收装置区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六)DHF中间储罐区域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探头布置未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七)现场压力表下部未设置根部阀。

(八)AHF成品罐区(一级重大危险源单元)未按原安监总局40号令的要求设置紧急切断阀。(重大隐患)

(九)AHF成品罐区装车系统未设置流量计或称重设施。

(十)AHF、DHF中间储罐,AHF成品罐均未设置低液位报警联锁设施。

(十一)重大危险源储罐DCS、SIS系统监控参数报警设定值不一致(如SIS系统为液位高度,DCS控制系统为重量)。

(十二)企业存在DCS系统中较多报警信息未及时处理的情况。

(十三)部分SIS系统联锁保护功能与HAZOP分析的建议措施要求不一致,存在风险控制要求漏项的可能。

(十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灭火和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应参照《社会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要求补充完善。

(十六)消防水泵房内未设置消防电话。

(十七)消防水泵应在泵房内设置电源末端切换装置,消防水泵远启动应由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以保证消防水泵可靠供水。

(十八)锅炉房内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信号及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未能引入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显示和报警。

六、安徽省***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每个液氨球罐均设置了一台伺服液位计和一台超声波液位计(缺少设计),但伺服液位计与超声波液位计液位显示值相差300mm,差值过大。

(二)三个液氨球罐的进料管未设置DCS切断阀,现场设置了SIS系统紧急切断阀和紧急切断阀旁路管道,与设计不符(原设计的进料管的切断阀具有DCS系统控制进料功能和SIS系统的安全切断功能,现场实际SIS系统紧急切断阀在日常运行时承担进料功能)。

(三)DCS控制系统、SIS系统设定的一、二级液位报警和联锁值均相同(SIS系统液位的联锁值应比DCS控制系统高)。

(四)自动化改造未按“三同时”进行办理。

(五)液氨罐区(一级重大危险源单元)现场未设置ESD紧急停车按钮。

(六)球罐平台楼梯间的防护栏未设踢脚线,不满足防护栏的标准要求。

(七)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应急预案缺少针对性、可操作性,缺少液氨储罐重大泄漏时物料倒罐应急的相关措施等。

(八)重大危险源操作人员有3人的学历为初中,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要求。

(九)重大危险源已进行社会和个人可接受风险的计算,但未明确最大安全防护距离。

(十)球罐控制室与液氨储罐距离过近,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未完成整改。

(十一)企业存在系统报警信息未能及时响应处理的现象。

(十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乏针对性,应参照《社会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十三)每月防火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十四)消防控制室内消防电话故障,消防水泵未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消防电源末端切换装置,消防水泵远程启动应由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动;消防水泵不应为普通离心水泵,且不应与生产水泵合用;消防水泵电源控制柜设置变频器,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水泵应工频启动;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管径为DN350,宜设置电动阀门。

(十五)贮罐水喷雾管道气动控制阀设置在罐区防护堤内,应设置在防护堤外,贮罐防火距离宜大于15m。

七、安徽宣城**化工有限公司

(一)控制室位于生产装置区,暂未完成搬迁整改,正在做抗爆设计计算。

(二)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应急预案缺少二硫化碳储罐重大泄漏时物料倒罐应急的相关措施等,应补充完善。

(三)重大危险源操作人员有7人的学历为初中,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要求。

(四)二硫化碳罐区紧急停车按钮数量不够(仅在装卸区设置了一个ESD按钮,其它方位未设置),不能满足紧急情况下快速响应要求。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乏针对性,应参照《社会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要求补充完善。

(六)每月防火检查不是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未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熟悉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值班记录填写不规范,未填写火警、故障等信息。

(八)消防水泵房与消防车库之间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九)建议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参照GB 50974要求,采用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