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现场动火作业要求
钻井现场动火作业要求
井场动火的安全要求
实施井场动火作业制度,是为了避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钻井生产作业的顺利进行。在整个动火过程中,工程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监督动火措施的实施。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和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以及未设现场监督人的,一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油气井井喷情况下的动火,要由抢险制喷领导小组组织工程技术部门、安全检查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严密的动火方案,
统一指挥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动火的等级划分
(1)处理井喷事故时现场急需的动火为一级动火。
(2)使用油基钻井液钻井发生油气侵或井涌条件下,距井口 50m以内的动火以及油罐区内的动火为二级动火。
(3)钻井过程中,没有发生油气侵或井涌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为三级动火。
(4)除一、二、三级动火外,井场内的动火为四级动火。
2.一级动火的安全要求
(1)动火前,由钻井公司经理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按规定上报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2)动火前,局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安全和消防人员制定防火措施。
3.二级动火的安全要求
(1)动火前,由平台经理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按规定上报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2)由现场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制定防火措施。
4.三级动火的安全要求
动火前,现场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员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按规定上报审批,批准后,采取防火措施方可动火。
5.四级动火的安全要求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监督组织人员对动火范围进行监护,并采取防火措施方可动火。
如果上述(即 2~5) 规定与所在国、当地政府或甲方的规定不符时,按所在国、当地政府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6.动火现场的监护
(1)《动火申请报告书》批准后,有关人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准备工作及动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实施,确保安全施工。在发现施工或生产单位未按动火措施执行、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证时,安全部门有权制止施工。
(2)实施工业动火时,生产单位和施工动火单位必须在动火现场,同时须安排有生产实践经验、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能正确处理异常情况的人员作为现场监护人。
8.2.5.井场应配备的消防器材
(1) 65---100KG 干粉灭火器两个;
(2) 8KG 干粉灭火器 10 个;
(3) 5KG 二氧化碳为灭火器两个;
(4)消防锹 5 把;
(5)消防斧 2 把;
(6)消防桶 8 只;
(7)消防砂 4M3 ;
(8)消防水龙带 75m;
(9) 19mm 直流水枪 2 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