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安全生产条例》5月1日施行,下半年将组织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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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安全生产领域出台的与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配套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山东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提到,考核含金量不断提升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突出特点,因失职发生安全事故,对相关领导干部将实行终身追责。 今年下半年,山东省将结合“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性的《条例》专项执法检查。

据了解,《条例》紧密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共设置6章49条,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进行了规范,要求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等。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明确了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定“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并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和积极性。

据介绍,《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和劳动防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危险作业等都作出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法律责任。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强调,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普法宣传。要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行政执法计划,把《条例》作为日常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注重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隐患和问题要以案释法,向企业有关人员宣传普及《条例》相关规定,督促指导企业举一反三,全面正确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确保安全生产。要充分利用《条例》赋予的新的执法手段和处罚措施,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坚决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今年下半年,将结合“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性的《条例》专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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