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就强化事前追责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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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全国安全生产“三下降两平稳”的成绩单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存在严峻复杂的一面,特别是重庆永川“10·31”、内蒙古赤峰“12·3”等特别重大事故中,企业“要煤不要命、要煤不守法”的疯狂行为,令人触目惊心。
 
治乱需重典,事前要严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这一举措,剑指“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痼疾,引起了不少全国政协委员关注。
 
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责无旁贷
 
违规组织生产经营、超量存放危险物品……很多事故之所以发生,“人祸”是重要原因。全国政协委员、杭州市政协副主席赵光育说,要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要认清哪些事可以干、哪些事必须干、哪些事坚决不能干。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李晓东曾长期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很熟悉。在他看来,只要企业领导重视安全生产,相关管理人员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全体员工主动拒绝违章作业,绝大多数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在企业,谁都取代不了这个责任主体。”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彭钊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负责,为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为社会公共利益负责。
 
“安全管理重点在一线,但领导重视也十分重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蔡国雄曾从事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认为企业领导不能仅仅以开会、发文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还要用实际行动带领员工遵守安全规程。
 
前移追责关口
 
强化事前预防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灾难举世震惊。事故发生一年多后,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因多项罪名,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在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成平看来,于学伟被判处“死缓”,对其他企业很有警示作用,但随着时间流逝,警示作用在削弱。“三五年后,还有多少人会想起于学伟被判处‘死缓’?”成平认为,光靠事故发生后的追责,很难让企业都敬畏法律,因为人的侥幸心理始终存在。
 
彭钊说,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无论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多么严厉的刑罚,对遇难人员及其家属来说意义不大,因为他们的伤痛绝不会因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抚平。彭钊表示,与其在惨剧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如前移追责关口,提高违法成本。
 
“不能光在事后追究刑事责任。”李晓东认为,只要企业主观上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存在极易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导致事故发生,都应该被追究责任。
 
目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已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不过只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会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梁嘉琨看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执行监管部门行政指令、拒不消除重大风险、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等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违法行为,均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依法实施事前刑事责任追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强大震慑。
 
明确调整范围
 
加快修法进程
 
2014年,浙江温州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机制。2015年9月,温州一油漆店店主柯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和仓库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多种危险化学品110多吨。由于仓库临近居民住宅区,且安全条件极差,如果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最终,柯某因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彭钊建议,《意见》出台后,有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事前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种类,抓紧完成刑法修改的相关工作。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左定超认为,任何处罚必须有法可依,对事前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定罪处刑,要通过修改刑法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由于修改刑法需要较长时间,安全监管部门当前既要严把行政审批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典型违法行为,又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抓好日常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