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规范“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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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黑名单”的5类生产经营单位是信息采集的对象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国家安监总局规范“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

本报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出台《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对总局“黑名单”的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息移出三个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被纳入总局“黑名单”管理的五类生产经营单位,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机关各司局)将初步审核、汇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搜集到的以及事故查处结案后汇集的相关信息,向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实。其中,涉及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将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存有异议的信息,相关业务司局将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司局或单位研究确定。机关各司局需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审定后的上一季度“黑名单”信息送交统计司。

此外,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汇总本级采集的相关信息,将符合纳入总局“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总局统计司。

统计司汇总的“黑名单”信息,经办公厅审批后,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等安全生产大数据应用平台网统一公开发布,并通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和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在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采集内容规定行为并提供情况说明的,或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整改并及时申报移除的,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逐级上报至总局统计司。同时,机关各司局采集的拟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由机关各司局核实后,送交统计司。统计司将汇总信息送交总局办公厅审批,待“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将通过审批的信息移出“黑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