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定下路线图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2020年底前原则上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
全面摸排危化品安全风险
根据《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将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企业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港口等各环节和领域。根据排查结果,将企业分为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整治提升三类,县级政府将企业分类汇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州、市政府,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综合治理方案。为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将重点管控全省硝酸铵生产企业,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等级。落实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的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分级监管;国家和省级批准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人员密集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
持续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该《方案》要求,各州、市政府提高化工产业准入门槛,持续推动以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环境治理和节能降耗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要求,制定计划、完善方案并确定时间进度,推进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加快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进区入园进度。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2020年底前原则上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对专家建议搬迁和淘汰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州市、县两级政府负主体责任,要依据专家检查诊断意见制定具体的整治搬迁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政策措施,合力推进整治搬迁工作。
严把项目审批关口
《方案》强调,要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严禁投资新建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容量、能源资源消耗和排放标准等因素。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严格安全准入,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未批先建”。各地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安全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定期向社会曝光;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