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包装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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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2.包装应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允许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3.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4.内容器应予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5.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除另有规定外,并应保证在温度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6.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

7.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8.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9.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

10.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

11.包装所采用的防护材料及防护方式,应与内装物性能相容且符合运输包装件总件性能的需要,能经受运输途中的冲击与振动,保护内装物与外包装,当内容器破坏,内装物流出时也能保证外包装安全无损。

1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3.盛装爆炸品包装的附加要求:

(1)盛装液体爆炸品容器的封闭形式,应具有防止渗漏的双重保护; 

(2)除内包装能充分防止爆炸品与金属物接触外,铁钉和其他没有防护涂料的金属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装;

(3)双重卷边接合的钢桶,金属桶或以金属做衬里的包装箱,应能防止爆炸物进入隙缝。钢桶或铝桶的封闭装置必须有合适的垫圈;

(4)包装内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包括内容器,必须衬垫妥实,在运输中不得发生危险性移动; 

(5)盛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物品,包装应具备防止所装物品受外部电磁辐射源影响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