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制定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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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 能,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吉林省安监局制定了《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 地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并做好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工作。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鼓 励企业守法自律,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 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需要取得使用安全许可的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企业按照危险性大小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按照企业的危险性大小分为1、2、3、4级,1级风险最高,依次降低,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种颜色。

        第五条 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工作,负责制修订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对各地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发布一次全省安全风险分级公告。

        第七条 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安全风险分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和对各县(市、区)安全风险分级情况进行初审,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工作,按照分级标准对本地区的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级,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分级标准

        第九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工作,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见附件1)和 《吉林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见附件3)要求,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风险分级实行扣分制。

        1级企业:总得分60分以下;

        2级企业:总得分75分以下,60分以上;

        3级企业:总得分90分以下,75分以上;

        4级企业:总得分90分以上。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年底根据《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和《吉林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要求,对企业安全 风险分级进行调整,并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统计表》(见附件2)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统计表》(见附件4),于次年元月15日前逐级 上报。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安全风险分级:
        (一)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或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评定为1级;
  (二)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评定风险等级在2级以上;

        (三)列为省级以上挂牌整改单位未完成整改的,评定为1级;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评定不得低于2级;

        (五)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周边为人口密集场所和重要公共场所的,直接评定为1级;

        (六)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评定不得低于2级;

        (七)危险化学品企业现有装置属于1990年以前建设的,评定不得低于2级;

        (八)未取得安全许可或许可过期的,评定为1级;

       (九)危险化学品企业1000米范围周边居民住宅超过30户或100人的,且企业装置属于高度危险的或存在剧毒气体的,评定为2级,如既属于高度危险又有剧毒气体的,评定为1级。

        (十)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评定不得低于2级。

第四章 分级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和《吉林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表》等相关标准自行组织评分。

        第十三条 各地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自评得分,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数进行复核,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总体情况、企业工艺设备及自动化安全技术装备等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并确定等级。

        第十四条 各地安全监管局应在确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评定等级后1个月内向企业反馈,并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分级结果。省安全监管局对各地分级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安全风险分级情况。

        第十五条 新设立或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自其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纳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监管的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可退出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依法被通告注销相关安全许可证的;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五)歇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转产退出生产经营活动满3个月,并按规定对生产装置、存储设施采取清洗、置换、吹扫等安全措施,不再存有危险物品的。

第五章 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将根据国家及本省安全监管总体情况和需要,适时对企业分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企业的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主动向市或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安全风险分级。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风险等级予以降级:

        (一)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可直接降低一个等级;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并取得一定成绩,可直接降低一个等级;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所有装置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并形成分析报告的,可直接降低一个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风险等级提高1个等级:
  (一)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
  (二)一年内由于隐患整改不合格,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管理。4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3级企业,以自我管理 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2级企业,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1级企业,应限期整改提升,逾期仍无法整 改达到2级及以下的,应报请当地政府关闭或转产。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情况以及季节特性、行业特点和重点工作情况,制定本部门执法检查计划,并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确定不同级别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1.4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3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二次,其中聘请专家参与不少于1次;

        3.2级企业每4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其中聘请专家参与不少于2次;

        4.1级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其中聘请专家参与不少于3次。

        (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1.2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1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二次,其中聘请专家参与不少于1次;

        3.对直接监管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二次。

        (三)省安全监管局检查频次:

       根据执法计划每年对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企业抽查10%。

       第二十三条 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提高安全生产风险评定等级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在完成执法检查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录入内容包括:检查企业名称、检查依据、查出的隐患清单、采取的措施、整改时限等。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后,也应及时录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分级监督管理要与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相结合,企业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相关规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将隐患排查清单和整改情况录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分级监管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